女子诬告他人抢劫报假案害人害己
□本报记者刘婧龙俊帆
案情回放:
广安区肖溪镇女子邹某与杨某是同村人,以前曾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今年5月19日,村里来了一伙人推销药酒,邹某在看热闹时,发现杨某也在现场,还不停地拍照,她的心里顿时升起一股无名火。
为了报复杨某,使其受到刑事追究,邹某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她最近从某银行取了3000元,不料,19日早上7时30分左右,在肖溪镇新农村一公共女厕所内,被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持刀抢劫。
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根据邹某对男子外形的描述,锁定犯罪嫌疑人杨某,也对邹某取钱的银行进行了取证调查。
经查,民警发现邹某近日在该银行并没有支取现金的记录,且其银行卡上的存款余额不足3000元。同时,杨某当天也没有作案时间。
最终,邹某承认对杨某的控告属诬告,只是为了发泄私愤。
6月6日,邹某因涉嫌诬告陷害被依法行政拘留两天。
民警说法:
广安区公安分局民警汤波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构成诬告陷害罪。
本案中,邹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杨某的行为不仅损坏其自身形象,还扰乱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活动,浪费了警力。
汤波提醒说,法律是严肃而庄重的,绝不纵容犯罪,但也绝不允许捏造事实,以法律为“武器”意图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邹某的行为最终害人害己,大家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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