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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第一单有望本月诞生

四川日报 2015-10-01 07:49 大字

绵阳宜宾乐山甘孜首批试点

本报讯(记者 张学文)9月30日,记者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获悉,四川省已确定绵阳、宜宾、乐山、甘孜为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首批试点市州。目前,试点市州正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预计10月诞生首张保单。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方案》,试点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共同经营,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等公司为再保险人。

试点市州具体实施方案将依据《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制定,基本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保、财政支持、立法保障。建立保费补贴机制,试点地区的投保人承担40%的保费支出,各级财政提供60%的保费补贴。其中,省财政和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各负担保险费的30%。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涉及的最低档自付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省财政和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各负担50%。

记者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了解到,按照试点市州形成的初步方案,投保人(个人)每年承担的40%保费因试点市州住房的主体结构不同而不同,如每户住房按2万元保险金额计算,农村房屋大致在48.8元到16.8元之间,城市房屋大致在36元至12元之间。结合当地住房的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等情况,农村住房保险金额设有2万元/户、4万元/户和6万元/户三档;城市住房保险金额设有5万元/户、10万元/户和15万元/户三档。

投保后,如在当年发生M5级及以上的地震及由此在72小时内引起的泥石流、滑坡、地陷、地裂、埋没、火灾、火山爆发及爆炸造成的,在烈度为Ⅵ度及以上区域内、破坏等级在Ⅲ级(即中等破坏)及Ⅲ级以上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视为保险责任发生,承办公司按承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按照进度安排,试点阶段还将在首批试点市州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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