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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兰州日报 2018-02-14 01:41 大字

【本报讯】从即日起至3月20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将《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修订稿)》指出,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办法(修订稿)》指出,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办法(修订稿)》明确,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按本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对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淘汰期限。

《办法(修订稿)》强调,禁止涂改、伪造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公众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605@163.com。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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