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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广大城乡居民为了进一步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医疗

甘南日报 2015-06-12 14:11 大字

甘南州广大城乡居民:

为了进一步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87号)及《甘南州城乡居民大病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10号)精神,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现将甘南州大病保险报销补偿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州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所有参保(合)人员。凡是2014年1月1号以后出院的患者均可提供资料审核后报销。

二、保障范围。参保(合)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参保(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5000元)的,由承办商业保险公司予以再次报销。

三、保障水平。全省参保(合)的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广大城乡居民在市、州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在提高5%到10%比例进行补偿。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四、报销方式。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标准(5000元)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及时给予大病保险费用的补偿;单次住院合规的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同一病种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结算年度末一次合并按分段报销比例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报销索赔提供的资料。

2014年出院的只提供加盖红章的基本医保补偿结算单(农合、社保)及患者身份证明、参保(合)证、联系电话及银行卡信息;2015年出院的需提供基本医疗补偿结算证明原件,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病历(案)首页、出院证明的复印件、患者身份证、参保(合)证、银行卡的复印件。

特别提示:

凡是2014年出院的患者,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大病保险不予报销;2015年出院的患者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案件,基本医保补偿后,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报销封顶线2万元,所需资料为基本医疗补偿结算证明原件,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病历(案)首页、出院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红章,患者身份证、参保(合)证、银行卡的复印件及必要的意外事故证明。

详询请拔打:0941—8218821

中国人保财险甘南州分公司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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