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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甘南日报 2015-06-23 14:10 大字

一、什么是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甘南州哪些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

(二)违反规定的条件生育的;

(三)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

(四)流动人口违反《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一)违反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

(二)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

(三)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

(五)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应当征收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七)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八)流动人口违反《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四、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方式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分期缴纳,但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一年不得低于征收额的百分之四十。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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