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获死刑又改判无罪释放半年后被判死缓 安徽“少年沉尸公厕”案再审,主犯左德刚终获罪

半岛都市报 2020-12-24 01:52 大字

再审现场。据安徽高院2007年,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江店孜镇16岁少年周杨遇害,因其尸体在该镇一个公共厕所内被发现,这起案件又被称作“少年沉尸公厕案”。

在被关押10年8个月后,2020年6月23日,凶手左德刚被从死刑改判无罪,然而自由的时间对他来说是短暂的,43天后的8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左德刚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2020年12月23日,二审判决从死刑改判无罪183天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少年沉尸公厕

另案同犯检举揪出真凶

2007年2月25日早上8时30分许,江店孜镇居民王传俭到原区政府内的公用厕所打粪水时,发现一具尸体。

经公安机关勘验,死者是一位年龄15至17岁的男性青年,尸体高度腐败,颈部喉结下方有一道绳索,并在颈部偏右侧打一死结,系颈部损伤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由于尸体被粪便浸泡,并且尸体已腐败,故不可能用尸表征象来推断死亡时间。

原区政府内公厕发现尸体的消息不胫而走。正在寻找失踪儿子的杨中芬和丈夫周广付立即赶去辨认。“死者手上戴的手表,右手食指还缺少一点,我儿子一周多岁时右手食指被切掉一块。”

案发后,公安机关进行了大量的调查,但始终未能锁定犯罪嫌疑人。

峰回路转出现在2010年5月27日。关押在颍上县看守所的盗窃犯罪嫌疑人刘道胜检举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共同杀害了周杨。

刘道胜因与左德刚等人盗窃电缆被抓。他检举称:在周杨尸体被发现几个月后,有一天其与左德刚走到江店孜镇区政府门前的桥上,谈到一借钱人“洗油”(借钱不还之意)的事,左德刚指着周杨尸体被发现的地点,发狠地讲非让他跟周杨一样,也葬在这里,让他俩睡在一块。当晚,两人叙话时,左德刚无意中讲,周杨拿了他的几百块钱,还有一部手机,还偷他的空调外机,一气之下他与杨士庆、陈永宣把周杨杀害并扔进原区政府的厕所里。

随后,左德刚、杨士庆、陈永宣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永宣和杨士庆很快供述了与左德刚杀害周杨的经过。

2007年1月13日晚,左德刚因怀疑周杨盗窃其网吧的空调外机,邀集陈永宣、杨士庆在颍上县江店孜镇汽车站一起乘坐石秀建的车到江店中学门口找到周杨,将周杨带上车行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附近停车,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周杨下车,左、陈、杨三人逼问周杨是否偷空调,并对周杨拳打脚踢,杨士庆持木棍对周杨击打。周杨被打后逃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的公用厕所旁被三人追上。陈永宣用绳勒、左德刚用手掐周杨的颈部致周杨死亡,后三人将周杨尸体头南脚北抛入厕所粪坑内,乘石秀建的车逃离现场。

五次被判死刑

最高法两次发回重审

2011年5月3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左德刚、杨士庆、陈永宣故意杀人案作出判决,判处左德刚死刑;陈永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士庆有期徒刑十年。

2011年12月6日,安徽高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判决,仍然判处左德刚死刑。

2013年10月29日,安徽高院作出判决,左德刚被判处死刑。

201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安徽高院二审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

安徽高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撤销原判对左德刚的定罪量刑部分,发回重审。

2016年2月3日,阜阳中院作出刑事判决,依旧判处左德刚死刑。

2017年9月4日,安徽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发回重审。

2020年5月25日,安徽高院作出判决,撤销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就是说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无罪。该判决只以左德刚犯盗窃罪和撤销其此前在上海一起故意伤害罪的缓刑,判处左德刚有期徒刑九年。

6月23日公开宣判当日,左德刚当庭释放。被害人周杨的母亲杨中芬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出申诉。

最终改判死缓

回应六大疑点

据此前判决,对左德刚故意杀人罪不予认定的判决列出的疑点主要有6个方面。针对这些疑点,再审判决给予了充分回应。

一是案件的侦破问题。刘道胜在本案中的多次证言全部连续稳定指向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共同杀害周杨,期间刘道胜多次参加庭审作证,应予采信。

二是“准目击证人”石秀建的证言的分析认定。再审评判认为,在本案近10年审理期间,石秀建先后作过20余次证言,都包括核心内容且稳定。

三是作案时间问题。再审评判认为,周杨被害时间确定为2007年1月13日晚,与陈永宣、杨士庆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证明周杨被害时间相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四是本案被告人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有罪供述的分析认定。再审评判认为,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有罪供述前后基本一致;三人在参与作案人、案发前因、作案时间、作案工具、作案手段、杀害对象、抛尸地点等犯罪主要事实方面供述基本一致,并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石秀建等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五是案发前因的相关情节问题。本案的案发前因,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一致,即左德刚因为怀疑周杨偷了他的网吧空调外机,左德刚的妻子张玉侠证实其家空调外机被盗。

六是本案客观性证据及其与言词证据印证问题。再审评判认为,本案除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供述及石秀建证言等言词证据外,还有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的物证绳子、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客观性证据,这些客观性证据与本案言词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实左德刚等三人杀害周杨的犯罪事实。现场勘查笔录关于老区政府大院内西半部从北向南第三排是正改建的二层楼房的内容,与杨士庆供述在追撵周杨时,老区政府院盖房子工地上有灯亮相印证;被害人周杨颈部绳索,与被告人关于用绳勒周杨的供述相印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关于周杨系颈部损伤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与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手段相印证等等。

合议庭综合评判后认为,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实施故意杀害周杨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据法治日报、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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