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撞对方车辆

安徽法制报 2020-04-28 10:11 大字

颍上讯(李斌)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赵某经营的颍上县某液化气充装站与安徽某能源有限公司是市场竞争对手。2018年6月7日,赵某获悉其客户孙某在充装液化气返回途中,被安徽某能源有限公司员工周某等人驾车尾随后,便指使其站内员工即被告人钱某到现场去“吓唬”对方。钱某驾驶汽车在S102线颍上县六十铺镇某路段,追上周某后,撞击周某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后钱某隐瞒真相,申请保险赔偿,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骗取保险金合计3.5万余元。

周某报案后,赵某、钱某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两人均未能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后钱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钱某的亲属代其返还了骗取的保险金3.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指使被告人钱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两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因寻衅滋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保险诈骗犯罪,以自首论,就保险诈骗罪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亲属代其向被害单位平安保险公司退还了保险赔偿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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