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举报要挟敲诈勒索获刑

安徽法制报 2019-12-17 11:36 大字

颍上讯(李斌)因敲诈勒索,近日颍上人郑某被颍上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4月,郑某以被害人冯某在颍上县济河和淝水交界处采砂危害到其利益为由,以到有关部门反映冯某非法采砂为要挟,多次向冯某勒索钱财,冯某因害怕采砂被取缔被迫数次给郑某财物。第一次在颍上县迪沟镇某饭店,郑某向冯某敲诈勒索5000元,冯某当场交付500元;第二次郑某打电话勒索冯某一部价值2200元的智能手机。此后,郑某又以买房需要为名,敲诈勒索冯某5万元,并到颍上县水务局实名举报冯某非法采砂,冯某因砂场被依法取缔并受到行政处罚,未给郑某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他人非法采砂相要挟,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数额巨大,应当惩处。其敲诈他人5万元财物,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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