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销售白酒被判刑

安徽法制报 2019-10-21 10:48 大字

颍上讯(李斌)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人胡某缓刑,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与胡某所犯前罪被判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罚,合并执行,决定胡某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7万元。

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伙同其妻马某(已判刑)在颍上县黄桥镇某村家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大量生产假冒古井、口子系列白酒。2016年6月28日,在颍上县黄桥镇该村加工现场依法查扣假冒口子窖(6年)121瓶、口子窖(5年)268瓶、古井(5年)20瓶。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71474元。

被告人胡某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8年6月25于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生效后,合肥市庐阳区司法局依法对被告人胡某进行社区矫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为牟取不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其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依法对其应当撤销缓刑,两罪并罚。经查,被告人胡某在伙同其妻实施该案的犯罪过程中,两人分工负责,胡某积极参与,不能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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