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伪劣收割机六被告人被判刑
颍上讯(李斌)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金某、唐某、陈某、王某、江某、苏某6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至20万元。
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金某伙同被告人陈某、王某、江某等人对收购的废旧、残缺久保田牌和沃得牌收割机通过焊接、喷漆,换新外壳,贴新商标,更改铭牌和大梁号以及使用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等方式进行翻新后,以次充好予以出售获利。其中,被告人陈某负责更改收割机的铭牌和大梁号,每更改一件收取50-100元费用;被告人王某负责调减收割机的作业时间,每个表收取50元费用;被告人江某负责伪造收割机的行驶证、跨区作业证,每件收取150-200元的费用;被告人金某负责收割机整机销售,并且非法获利24.66万元。
2018年3至4月份,被告人唐某伙同陈某、苏某、江某对收购的废旧、残缺沃得牌收割机通过焊接、喷漆,换新外壳,贴新商标,更改铭牌和大梁号以及使用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等方式翻新后,以次充好予以出售获利。
被告人金某、唐某、陈某、江某、王某、苏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收割机的销售金额分别为24.66万元、13.15万元、35.09万元、12.45万元、21.76万元和13.15万元。另查实,被告人江某、王某于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苏某于同年8月25日、被告人陈某于同年9月4日,分别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王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伙同被告人江某、陈某、王某、苏某采取对收购的二手久保田牌、沃德牌收割机进行维修、翻新、拼装和更换,更改农机车作业时间、生产日期的铭牌及大梁号,伪造农机的行驶证及跨区作业证等方法,以次充好,生产、销售农机产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金某与江某、陈某、王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与江某、陈某、苏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金某、唐某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江某、苏某、王某、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各被告人行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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