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猎被判刑
本报讯(通讯员李斌)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罪的案件。一男子因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并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斑鸠20只。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罚金1万元。
今年3月20日下午,张某持气枪于禁猎期在禁猎区颍上县慎城镇宋沟村、盛堂乡李郢村等地非法狩猎斑鸠共计20只。经鉴定,张某狩猎的斑鸠分别为珠颈斑鸠和山斑鸠,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张某狩猎所使用的气枪已被颍上县公安局收缴。被猎杀的20只斑鸠已被颍上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张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涉嫌犯非法狩猎罪。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颍上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颍上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