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雇主担责

安徽法制报 2019-05-30 11:12 大字

颍上讯(李斌)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雇员张某损失计30余万元。

某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清理105国道两边的杂草,雇佣张某等10多名农民工从事该项工作。公司接送上下班,供应早中餐,按天计工资。2017年8月15日6时许,该公司在接张某等人上工前在六十铺吃早餐期间,张某过马路未遵守交通信号,被案外人李某驾驶的“江淮”牌变形拖拉机撞倒受伤。事发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张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张某受伤后先后就医,花去医疗费13万余元。治疗期间某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医疗费1万元。后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为:张某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雇佣张某等人清理105国道两边的杂草,张某与某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某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接张某上班途中遭受人身损害,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某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接送雇员上下班期间,某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马路时未遵守交通信号,存在严重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综合各原因力,法院酌定某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张某70%的损失。扣除已支付的费用,依法某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张某支付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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