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建房出售无效

安徽法制报 2019-04-23 09:24 大字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返还张某购房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

李某在颍上县某乡建房销售,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2016年11月11日,李某与张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开发的房屋,出售给张某,位置东头两间三层中套中四米宽;付款方式张某一次性支付李某16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向张某出具金额为16万元收条一份,而张某实际支付李某购房款10万元。后李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他人,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建造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禁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李某在没有取得该块土地合法使用权情况下,将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其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李某与张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且李某亦未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张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依照“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李某应将收取的购房款10万元返还给张某。现张某主张返还购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李某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存在过错;而张某通过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存在过错;因此有关利息损失系李某与张某共同过错所致,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和相关案件事实,应认定双方具有同等过错,对张某主张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购房款利息,应由双方平均负担。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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