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夺被判刑

安徽法制报 2019-02-12 10:36 大字

因抢夺,颍上人崔某近日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崔某退赔被害人李某被抢项链价值人民币6678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283元予以追缴。

2018年6月21日下午,崔某驾驶绿色踏板摩托车行驶至颍上县慎城镇滨河路某路段,趁被害人李某不备,抢夺其佩戴的黄金项链一条。事后崔某将该项链卖给他人。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6678元。

同年8月8日17时许,崔某驾驶该摩托车行驶至颍上县慎城镇下元社区附近,又趁被害人张某不备,抢夺其佩戴的黄金项链。因张某及时防备,抢夺未遂。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4374元。

几天后,崔某又连续驾驶摩托车,抢夺被害人王某、刘某戴的黄金项链各一条,分别以3133元、41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其中对张某财物的抢夺,应属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和退出违法所得,法院依法酌情对崔某作出上述处罚。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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