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建房售卖,被判返还房款

颍州晚报 2018-11-22 12:07 大字

颍州晚报讯(记者 曹亚伟 通讯员 李斌)李某在颍上县盛堂乡某村建房并出售给张某,想过一把“开发商”的瘾。结果,颍上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2016年,李某在颍上县盛堂乡某村建房销售,但没有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同年11月11日,李某与张某签订《购房合同》,李某将开发的房屋出售给张某,总价16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李某支付购房款10万元。后来,李某又将这处房屋出售给他人,双方发生纠纷,张某起诉至颍上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建造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李某的行为属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认定,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判决李某返还张某购房款10万元,并承担50%的购房款利息。

说法

法官介绍,依照《合同法》,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李某应将收取的购房款10万元返还给张某。而张某通过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利息。

法官介绍,近年来,不少农村地区出现在集体土地上建房买卖的事,也因此引发一些纠纷。法官提醒,《土地管理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则上采取禁止的态度,因此,农民朋友交易房屋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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