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哥撞伤行人申通公司担主责

安徽法制报 2018-09-11 10:56 大字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彭某支付原告颍上县申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款28273.13元。

彭某系申通公司雇员。2016年10月22日,彭某在驾驶电驱动三轮摩托车从事雇员活动中,因观察不明,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与行人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该事故经颍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在此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在颍上县人民医院治疗31天。申通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支付了刘某全部医疗费19243.76元。2017年6月7日,刘某向颍上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彭某和申通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104725.2元。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彭某、申通公司连带赔偿刘某损失88116.24元。

2017年10月19日申通公司与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同意申通公司向其赔偿75000元,放弃剩余赔偿款14026.24元,申通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履行了赔偿义务,刘某出具收条。申通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75000元和医疗费19243.76元,共计94243.76元。

申通公司赔偿刘某后,向彭某追偿,将彭某告上法院。

经查,事故发生时彭某没有取得驾驶摩托车资格,系无证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与申通公司是雇员与雇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违反普通人对损害发生的最低注意义务,意即损害之发生极易避免,一个普通人都能够注意到,如果连这种注意义务都未尽到,就构成重大过失。

该案中,申通公司赔偿了刘某的各项损失后,可以向彭某追偿,但申通公司作为雇主在选任雇员时,明知彭某无摩托车驾驶证,仍指派其驾驶摩托车从事雇佣活动,属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明显存在重大过错。彭某明知自己不具有驾驶摩托车的资质,仍然驾驶摩托车上道行驶且因观察不明,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分析,法院酌定申通公司承担其已赔偿损失的70%责任,彭某应承担申通公司已赔偿损失的30%责任,即94243.76元×30%=28273.13元。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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