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拉电线致人受伤

安徽法制报 2018-09-03 12:01 大字

因私自接拉电线致人受伤,近日,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阳市某供电公司、自然人黄某,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判令赔偿受害人姜某、汤某人民币24877.13元和26157.85元。

姜某、汤某是夫妻,2017年8月9日10时30分左右,姜某在颍上县谢桥镇明庄割草时,镰刀不慎砍到黄某私自接拉的电线上,造成姜某、汤某触电受伤。

事故发生后,姜某于2017年8月10日到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用11469.5元;汤某因右腰、臀部电烧伤于2017年8月19日入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用16652.98元。2017年11月13日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对姜某、汤某损伤作出鉴定意见,姜某构成十级伤残;汤某被电击致右腰、臀部电烧伤,误工期45天、护理期30天、营养期30天。在姜某、汤某住院期间,黄某垫付两人10000元,其余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姜某、汤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姜某陈述平时其发现黄某私拉电线,并和黄某说过可能存在安全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在事发当天用镰刀割草时,应当对此可能存在的危险予以警惕、注意,但其疏于防范,不慎用镰刀砍到电线,导致触电事故发生,造成其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汤某在姜某触电倒地后,出于对丈夫姜某的本能保护,在不明原因的情况下托扶姜某,受电击受伤,其无过错、无责任。

黄某作为涉案电线的所有人,私接电线并疏于管理和警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阳市某供电公司作为专业电力管理和经营的国有企业,没有对黄某私自接拉电线造成的危险予以及时防止和妥善处理,对涉案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法院酌定姜某、黄某、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阳市某供电公司分别承担30%、40%、30%的责任。依据双方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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