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机器不当工人双手被锯

安徽法制报 2018-08-13 10:56 大字

7月14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孙某、朱某赔偿原告卞某损失535373.60元,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卞某、李某均受雇孙某、朱某在颍上县盛堂乡某村合伙开设的木材加工厂(无营业执照)。2016年10月26日14时许,卞某在加工厂工作期间清理机器时,李某因操作机器不当,擅自将木材加工机器打开,造成卞某双手被机器压住,电锯将卞某的双手锯掉。

卞某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中铁阜阳医院抢救治疗,后又到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阜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235天,花费医疗费187507.51元,期间朱某、孙某支付治疗费86000元。2017年9月1日,卞某的伤情经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等级构成五级伤残。孙某申请对卞某的伤情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结论为:1、伤残等级构成五级伤残;2、需部分护理依赖。后因赔偿问题,卞某将朱某、孙某、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因操作机器不当,擅自将木材加工机器打开,是卞某受伤的根本原因,其存在重大过失,其雇主孙某、朱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应当与其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依法酌定孙某、朱某共同承担90%的责任;卞某没有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酌定承担10%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卞某的赔偿清单,卞某的损失范围和数额合计为690415.11元,扣除已支付的费用,法院判决孙某、朱某应赔偿535373.60元。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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