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游玩被砸 经营者担责

安徽法制报 2018-08-06 15:01 大字

进景区游玩,不料被砸伤。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颍上县迪沟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章某经济损失1.6万余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赔偿原告章某经济损失6.1万余元。

2017年2月4日10时许,章某在家人带领下到颍上县迪沟镇,由迪沟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管理的旅游景点竹音寺游玩,章某在走下景点内娘娘殿东侧阶梯时,阶梯石质扶手突然倒塌,砸中章某双腿,章某伤后被送至安徽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17天,出院后又陆续到颍上县黄桥镇卫生院等医院复查治疗。章某右腿伤情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右胫骨折内固定物取出后续治疗费5千元。诉讼前,迪沟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给章某医疗费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迪沟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竹音寺景区的管理者及经营者,依法负有保证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章某在景区游玩被砸伤,造成的损失范围及数额合计为8.7万余元。综合迪沟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人寿颍上县保险支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单约定的责任限额,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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