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身亡 共饮者同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8-07-17 19:55 大字

饮酒后驾车出事故,共饮者未尽制止劝阻责任,近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共同赔偿饮酒者刘某某损失260019.45元。

颍上人刘某某与被告赵某、宋某、孙某、郑某、周某、马某、王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13日晚,刘某某宴请上述7人,席间饮用白酒3斤、一坛黄酒未喝完。饮酒用餐过半后,赵某、周某离席外出。酒席将近结束,刘某某从王某处拿走车钥匙醉酒驾驶车辆载带宋某找赵某,郑某驾驶另一车辆载带孙某、马某、王某前往,结果未找到赵某。当日22时许,刘某某又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的车辆返回,途经耿棚镇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某当场死亡。经警方检验,受害人刘某某系车祸致颅脑和胸部严重损伤而死亡,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7.3mg/100ml。经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为赔偿发生纠纷,刘某某亲属刘某、张某等3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与7被告饮酒过程中,参与饮酒的人相互之间应对饮酒行为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即避免过度饮酒、及时劝阻,尽到注意、制止、告诫等互相帮助、互相照顾的义务,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7名被告对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外出,未尽到制止、劝阻等安全注意保障义务,对刘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考虑7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7被告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刘某某系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的车辆会产生不利后果,但依然驾车,导致交通事故死亡,其自身过错程度大,负有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其自行承担70%责任。依法刘某、张某等3原告的损失范围及数额合计为866731.5元,法院判决:7名被告共同赔偿30%责任损失260019.45元。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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