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安全警示致骑车人坠河

安徽法制报 2018-07-09 15:41 大字

路桥施工一定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牌,否则一旦出现安全隐患,道路桥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颍上县鲁口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赵某某、赵某损失134934.2元。

2017年6月6日21时许,受害人赵小某和他人一起吃过晚饭后,酒后驾驶摩托车沿鲁口镇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鲁口镇老龙窝新建河大桥时,不慎坠入河中溺亡。事发后赵小某亲属赵某某、赵某认为,由于被告颍上县鲁口镇人民政府新建的滨湖路街道增宽到约12米,桥宽只有7米,在加宽路面后,该路段没有指示标志、路面没有指示标线、河边没有警示标牌、路尽头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为此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颍上县鲁口镇人民政府对赵小某的溺亡负有责任,承担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被告颍上县鲁口镇人民政府将滨湖路街道加宽后,没有在路的尽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没有警示标牌,致该路段尽头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对赵小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颍上县鲁口镇人民政府承担20%赔偿责任。依法原告赵某某、赵某因赵小某去世的损失范围和数额合计为674671元。被告颍上县鲁口镇人民政府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134934.2元。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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