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假劣兽药应及时举报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6-12 12:00 大字

■ 本报记者刘刚

近日,颍上县六十铺镇养殖户马芝鹏给记者来电,反映他购买的兽药质量不好,不知道去哪里投诉?记者就此采访了省畜牧局畜牧处处长刘干,他说,养殖户发现兽药问题,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如果查实,要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干说,《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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