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却拒不协办过户

安徽法制报 2018-06-05 10:51 大字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月18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刘某协助原告吴某、赵某办理位于颍上县南照镇某处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吴某、赵某负担。

吴某、赵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日,王某、刘某将自己位于颍上县南照镇某处房屋出售给吴某、赵某并收取购房订金10万元。2017年12月18日,王某、刘某与吴某、赵某签订《房屋购销协议书》约定:经甲(王某、刘某)乙(吴某、赵某)达成一致协议,甲方在南照镇某处房屋以人民币15万元卖给乙方,乙方已付给甲方10万元,剩余5万元乙方承诺在此协议签订日付给甲方;甲方把房产证交给乙方,从今日起,甲方的房产证再和甲方无任何关系,若以后乙方出售此房,所产生的房产证相关费用均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自己全部承担。王某、刘某和吴某、赵某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同日,吴某、赵某的次子吴某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向王某、刘某交付购房款5万元。王某、刘某将涉案房屋交付吴某、赵某占有使用,同时交付房地产权证,但是却一直不配合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为此,吴某、赵某将王某、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王某、刘某已将涉案房屋交给吴某、赵某使用至今,但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是一种违约行为。吴某、赵某要求王某、刘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依法予以支持。王某、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应视为放弃对吴某、赵某事实主张的抗辩。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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