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冒酒四被告人获刑
受利益驱使,假酒作坊已延伸到农村,既损害企业,又坑害消费者。近日,颍上县法院以被告人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马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3月,被告人高某与吴某(另案处理)共同计议加工制作假酒牟利。吴某提供制假工具、制假原材料和包材,唐某负责将上述制假物品运输至高某位于颍上县迪沟镇某行政村的家中,高某先后在其家中及其邻居的空置房屋内加工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古井原浆系列白酒及口子窖系列白酒。期间唐某根据吴某的安排,将高某生产的假冒古井原浆系列白酒及口子窖系列白酒分8次每次80件运往合肥市、铜陵市等地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价值人民币23万余元。2017年7月21日,颍上县公安局民警从高某加工假酒的窝点和其女儿家中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古井系列白酒和口子窖系列白酒804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近11万元。
被告人马某从吴某处购买假酒的包材,从迟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低档白酒,雇佣被告人李某帮助其共同生产假冒古井原浆及口子窖系列的白酒,至案发时被查出的未销售的假冒古井系列白酒和口子窖系列白酒1213瓶,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高某、马某、唐某、李某等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知识产权侵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各人在犯罪中的不同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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