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无故旷工劳动合同解除

安徽法制报 2018-04-17 10:10 大字

因长期旷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服诉至法院。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劳动者诉求。

颍上人李某于2006年2月在谢桥煤矿参加工作。2013年1月1日,李某与谢桥煤矿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井下工人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了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事项。

在劳动纪律部分该合同约定: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属单位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或者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后李某因受伤于2016年10月21日,经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结论为:因右膝半月板撕裂,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016年12月,李某在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22个工作日。

2017年1月17日,谢桥煤矿人力资源部向矿工会委员会提出审核申请,拟对李某等4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1月23日,经矿工会委员会讨论表决,表示同意,并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关于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内容为:因李某2016年12月份连续旷工22个工作日,全年累计旷工22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淮南矿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征求矿工会同意后,经矿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解除李某劳动合同。本决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2017年3月24日,煤矿将李某的档案移交给淮南市公共就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017年7月4日煤矿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因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发生纠纷,李某向颍上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7年9月13日,颍上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受理。李某诉至法院,认为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煤矿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从庭审的证言证词等证据看,李某于2016年12月份累计无故旷工达22个工作日。该矿领导班子会经研究,征得工会同意,按照合同约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李某称其在办理待岗就业期间,不能算旷工,虽然提供了《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但是未向用工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因此不影响其长期无故旷工的事实,该旷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淮南矿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的,或者年度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煤矿有权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且李某在收到煤矿《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已经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登记手续。李某虽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依法李某因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谢桥煤矿解除与其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 ·李斌·

新闻推荐

·跟踪鸡毛信·信访反映民意 请速查处回复

3月份以来,本报群工部转出一批信访线索,希望有关部门予以核查处理,其中包括以下线索:●合肥市包河区包公街道多位居民反映九华山路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项目毁约的来信材料,已转交给合肥市委办公厅...

颍上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颍上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