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情符号能否成为“呈堂证供”? 已有表情符号被写入判决书;律师:很难成定案的直接证据
日常生活中,大家网络聊天会广泛使用表情符号。但你发的每一个表情,或成“呈堂证供”。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表情符号已经登上多地法院判决书,不仅有民事案件还有刑事案件,它们成为该案在判罚或定性时的一个辅助证据。不过专家也表示,鉴于表情符号含义的模糊性,如何解读、认定网络表情的含义,确实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司法者面临的挑战。
表情符号被犯罪分子当成“报账符号”
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4500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一起涉及微信表情的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作为创作者的卢泓于2018年4月24日向深圳市道一影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民发送其创作的歌词。田民表明其在路上后,发送了微信表情符号[强]。
最终该判决认定:“结合双方的前后聊天内容,一审法院认为该微信表情符号并非是对卢泓歌词的认可,而是属于礼貌性回复,不能作为卢泓交付的歌词符合诉争合同约定的依据。”
在另一份民间借贷案的判决书中,贷款人张辉锋给借款人闫浩发微信,罗列了后者的借款明细。闫浩则回了一个表情符号“OK”。这一表情符号在张辉锋看来意味着认同,但闫浩称:这个“OK”不是认可张辉锋的微信内容。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3487号判决书认为:张辉锋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浩的明确认可,因而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后者尚欠张辉锋相应金额的依据。
相对于上述两份判决书中的微信表情,另一些表情的含义显得较为模糊。如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判决书中,承租方租赁期满后,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产,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的表情符号。在出租方看来,这个“太阳”的表情符号意味着对加租的认可。但承租方却认为,这种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出租方,认为应当认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后的标准继续承租。同时,判决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不仅民事判决,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书中,也出现了表情符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2020)浙01刑终386号一份《祝志祥、邓洪伟、彭奋等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写道:“刘某等人在卖淫活动后多次向祝志祥的微信号发送微笑等表情符号用于报账。”
仅凭网络表情难以直接定案
中国法学会会员、律师葛树春表示,仅凭网络表情不能直接定案。在实践中,倘若一方用带有网络表情的聊天记录进行举证甚至仅以此起诉被告,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聊天记录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不能仅凭网络表情断案,否则就会给人一种审判人员存在“主观臆断性”的行为,甚至有靠猜测断案的嫌疑。当然,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中,不排除用暗号、暗语或者网络表情当作接头或者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但是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定罪量刑的事实更要有证据链加以证明,定案的证据必须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很显然,仅凭网络表情一定不能直接定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千秋认为,通常情况下,表情符号需要跟语言表达相结合才能得出清晰的结论,单纯某个表情符号是否构成确定的意思表示,需要结合当事人发送表情符号时的具体情境、社会约定俗成的惯例、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习惯等,站在一般人的认知立场上作出谨慎判定。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表情作为微信聊天记录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使用的,完结具体聊天记录,放到具体聊天语境中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最重要的是三点,首先要看当事人举示的证据是否为原件,如果仅仅是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或者照片,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辅证,其真实性就已经缺失。
其次,确定聊天记录双方特别是对方的身份,是否为对方当事人。这个过程并非想当然就可认定,比如该微信号是否明确在相关文书中;该微信号是否进行了实名认证、该微信号是否绑定了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等等。
再次,要看聊天记录的内容,要看该聊天记录的形成或获取是否合法。
综合《北京青年报》《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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