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死刑立即执行案改判的背后

安徽法制报 2019-09-09 11:04 大字

□本报记者袁中锋

一切就像是电影,一切比电影还要精彩……用这句话形容这个案件再贴切不过。日前,省高院作出判决,这一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重审、再上诉、终审等法律程序的案件,最终画上句号。罪名、量刑也由最初的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

夜色里车在行驶货却丢失

这一案件的主犯是一名累犯,先从他的上次犯罪说起……

2012年12月4日晚8时多,范某某驾驶货车载着28吨花生米从河南省南召县出发,计划将货物运至四川成都。然而,当车辆行驶到邓州市陶营乡超限检查站时,电子磅显示车上的货物少了2吨多。范某某慌忙下车查看,车上的帆布被人用刀割开,货物被盗走……车在行驶、货却丢失,遭遇此怪异事件的驾驶员远不止范某某一人。2012年10月24日晚,大货车驾驶员张某某驾车从河南省南召县出发,准备将所载的花生米送至江苏省扬州市。25日零时16分,当行驶至河南省桐柏县时,张某某发现车上帆布被人用刀割开,187袋花生米丢失,损失4.77万多元。除范某某、张某某外,大货车驾驶员周某、鲍某等人都有着相同的经历……

车辆在不停地行驶着,车上的货物却丢失,这究竟是何人所为?后经公安机关侦查,“飞车大盗”吴江勇、崔功山、王红见、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落网。据供述,这一“飞车盗窃”团伙在公路或高速公路上发现目标(大货车)后,由王某甲驾车尾随,崔功山从搭架的木板上爬到前面大货车上,割开篷布扒货,再由站在木板上的吴江勇传递给车厢里的王红见,以此方式实施盗窃。“在两辆同时高速行驶的车上实施盗窃,可以说冒着巨大的安全风险,也算是一项‘技术活’吧。”一位办案人员感叹道。2013年12月20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其中被告人吴江勇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重操旧业深度伪装反侦查

吴江勇是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某村村民,1986年出生。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吴江勇在监狱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减刑。2016年9月,吴江勇刑满释放。然而,从监狱归来的他却没有迷途知返、痛改前非。2017年3月,朋友王二朋提议一起去盗窃,吴江勇没有拒绝便接受了“邀约”。

为逃避作案后公安机关的侦查,王二朋、吴江勇、菅华伟、刘远航四人进行了更加“周密”的计划。不仅购置了4部对讲机,还准备了一辆江淮大货车和一辆白色小货车。大货车归菅华伟所有,白色小货车归王二朋所有。为实施“飞车盗窃”,王二朋还花费几万元对小货车进行了改装:在驾驶室顶上安装轨道,通过轨道上的木板人就可以爬到前方的大货车上,并通过轨道和木板将货物运回。2017年3月3日下午,四人从河南省漯河市上了高速。吴江勇驾驶着江淮大货车,车厢帆布下藏着白色小货车。“白色小货车用来作案,作案后白色小货车可以开进大货车车厢里,然后再用帆布等盖上。这样‘隐身’后,公安机关想要追踪车辆行踪就难了。”办案人员解释说。

2017年3月3日傍晚,四人从阜阳市太和县下高速,找到一僻静处将大货车停好后,将白色小货车从大货车内开出,并装上偷来的车牌。吃饭、加油后,四人驾驶白色小货车,重新上了高速公路并往阜阳方向行驶,沿途寻找盗窃目标。此时,驾驶员换为了菅华伟,王二朋坐在副驾驶负责指挥,而吴江勇、刘远航则到车厢里睡起大觉。

冤家路窄再次相遇酿悲剧

在高速上行驶一段时间后,菅华伟驾驶着白色小货车驶进红星高速服务区,这里有许多加油、休息的大货车,也是物色、锁定目标的“好地方”。驶进服务区后,菅华伟发现一辆商务车停在一辆大货车旁边,一名男子正准备撬大货车的油箱。菅华伟将此事告诉王二朋,两人决定看看盗油贼如何盗油。然而就在这时,被盗大货车发出警报,盗油的商务车慌忙驶上了高速公路逃走。“跟上去看看他们咋偷的。”王二朋说。于是,菅华伟驾车也上了高速。因商务车车速较快,追了一段路程后,商务车便消失在夜色中。菅华伟、王二朋也只好放弃。

2017年3月4日零时1分12秒,菅华伟驾驶着白色小货车来到颍上县南照镇高速公路收费站,准备下高速后再上高速返回太和县。令菅华伟、王二朋吃惊的是,在高速出口不远处,那辆盗油的商务车就停在一辆大货车旁,一名男子正手持一个管钳准备撬开油箱。“拐过去吓吓偷油的。”王二朋说。出于滋事挑衅目的,菅华伟便将白色小货车停在了商务车前面,车头对车头、相距不到一米。自己的“好事”被破坏,正准备盗油的这名男子气愤地来到白色小货车前,用管钳敲击驾驶员前面的挡风玻璃。“你敢砸俺的车?”王二朋说。这时,原本在车厢里睡觉的吴江勇从车厢下来,并从工具箱里拿起一根用于扎千斤顶的撬棍,去质问盗油男子为何砸车。这时,盗油的商务车企图调转方向逃离,菅华伟便驾驶白色小货车挡住去路。吴江勇上前将商务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碎,盗油男子跑过来与吴江勇发生追打。此时,白色小货车与商务车相互“别斗”,手持撬棍的吴江勇与手持管钳的盗油贼相互追打,场面十分混乱……后盗油的商务车逃脱堵截,但为了接应盗油男子上车而停下来。就在盗油男子准备上车时,吴江勇赶到并用撬棍打中男子头部,后该男子倒地……整个打斗过程事实上只持续1分42秒……

商务车不顾倒地男子慌忙逃离,吴江勇上了白色小货车,企图追赶。追赶一段路程未果后,菅华伟便调头沿一条省道回到了太和县。找到江淮大货车,将白色小货车开进江淮大货车车厢内,吴江勇驾驶着江淮大货车,四人返回了河南漯河。

扔下的烟头成破案突破口

案发现场旁一家饭店老板,发现有人倒在地上后慌忙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发现,一名男子倒在地上已经死亡,死者头部下方有一滩血泊,在血泊北侧1.2米处有一处轮胎轧血痕……躺在地上的死者是何人?因何死亡?是何人所为……一系列的问号等待着公安机关的破解。后经查实,死者张正(化名)系阜阳市太和县人,49岁的张正是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的父亲,曾有过盗窃犯罪记录。案发当晚,张正与狱友杨某、朋友范某一起驾车盗油,车辆归张正所有,杨某负责开车。案发当晚,杨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与范某一起将张正的商务车丢在张正所在的村庄后分头逃走。当晚,杨某还将张正被打一事电话告诉了张正的妻子。但张正的妻子心想或许没事,可能被送派出所了……经公安机关鉴定,张正系气管断裂导致的吸入性窒息死亡。

为破获案件,公安机关调取了现场监控。由于案发现场距离监控较远加之夜色笼罩,只能在监控画面的一角看到模糊的打斗场面。后公安机关又调取了南照镇一酒店的视频监控,这一监控记录下白色小货车返回后的画面。追赶商务车未果后,王二朋便让菅华伟调头并找地方停车,把车牌摘掉。在一片空地,菅华伟停下车并摘掉车牌,其还与王二朋抽了根烟。监控里,一个人扔烟头的动作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后民警现场提取到这个烟头,并通过DNA技术锁定了涉案的王二朋,案件侦破取得突破性进展。2017年3月4日清晨,四人回到河南漯河时天色已经放亮,停好车后便各自回家。两天后,吴江勇打电话给王二朋,讲述了其与盗油贼打斗的细节。案发时,两车相互“别斗”,车上的王二朋、菅华伟、刘远航对吴江勇与盗油贼打斗的具体过程并没有完全看清。王二朋听后意识到事情比较严重,便安排大家躲一躲。后四人在漯河市租下一房屋,共同生活。2017年3月23日,王二朋、菅华伟、刘远航在租住的房屋内被颍上县公安局抓获;吴江勇在老家看望母亲时被抓获归案。

挡泥板上的血迹留下疑点

2018年4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害人张正是被吴江勇持撬棍多次击打导致气管离断窒息死亡。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江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二朋、菅华伟因犯窝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远航因犯窝藏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宣判后,吴江勇、王二朋、刘远航提出上诉。吴江勇对指控其持撬棍殴打被害人张正并击打张正头部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害人气管断裂与其行为无关,被害人是被汽车碾压死亡的,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提出上诉后,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看守所讯问了吴江勇,吴江勇一口咬定被害人系被商务车碾死,其供述的细节与在侦查阶段、一审庭审时供述内容相同,比较稳定。检察官深入阅卷发现,此案的确存在疑点。公安机关一份情况说明指出,在商务车右后轮挡泥板上发现被害人血迹。除此之外,照片显示被害人整个面部被凝血覆盖。对此,办案检察官产生了疑问:被害人颈部、面部有大面积的擦伤,1至2公分粗的中空撬棍能造成吗?脸上的碾压痕迹会不会被后续流出的血液遮掩了?于是,承办检察官向省检察院技术处法医进行了咨询。此时被害人遗体已经火化,法医仔细看了尸体检验鉴定后认为,作案凶器如只是一根撬棍的话不能形成被害人颈部大面积擦伤,这些擦伤方向大体自下而上,部分区域似梳子状,可以排除系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形成,不排除被物体刮擦或碾压形成。为弄清被害人真正的死因,省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还与法医专程赶到颍上县,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法医及阜阳市检察院公诉人等进行座谈,探寻真正死因。2018年7月15日,省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以本案部分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死者被车辆碾压致死的合理怀疑,建议发回重审,后省高院采纳了该意见。2018年8月21日,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批。

法医出庭详解被害人死因

发回重审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鉴定中的问题要求颍上县公安局作出说明,颍上县公安局出具说明仍认为被害人张正系气管断裂致死,不存在车辆碾压致死可能。2018年12月28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再次作出一审判决,改判吴江勇死缓。法院减轻处罚的理由是被害人张正首先持管钳击打被告方车辆挡风玻璃,具有一定过错。但也就是说,依旧认为被害人张正的死因系吴江勇用撬棍连续击打其颈部导致气管断裂,窒息而死。宣判后,吴江勇、王二朋、刘远航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案件再次进入二审程序。第二次二审期间,省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两赴省公安厅物证部门沟通协调,后省公安厅物证处牵头召开了省检察院、阜阳市检察院、颍上县公安局等单位的法医鉴定人员、办案人员等参加的“吴江勇故意杀人案法医学鉴定论证会”,进行专题研讨。研讨会得出结论,被害人张正系被吴江勇打倒后商务车碾压致死。

2019年6月25日,此案二审在省高院开庭审理,在举证质证阶段,省检察院法医作为专家证人出庭,用大量图片对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进行说明:综合商务车右后轮挡泥板发现被害人血迹、被害人颈部条形印痕等证据,张正应系车辆碾压、刮擦、拉伸致气管断裂窒息而死。当日,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吴江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二朋、菅华伟、刘远航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

记者手记:

夜幕降临,却并非万物歇息之时。夜色里,盗货的吴江勇与盗油的张正两次相遇。都以物流大货车为“食”的双方,在夜色里上演了一场“猎物争夺战”,并酿下一起血案。即便被告人吴江勇系一名盗贼,但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坚守公平公正,接力开展监督,在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努力下,促使被告人吴江勇的刑罚从死刑立即执行到死缓再到无期徒刑,实现了“死”与“生”的跨越,实现了罪刑相适,也实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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