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伪劣减肥保健品被审判

安徽法制报 2019-08-29 10:57 大字

本报讯(记者袁中锋)8月12日,于某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在指控被告人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其提出了销售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要求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以来,于某从太和县某保健品经营部王某和山东孙某处分别购进4320元和30.3832万元的“朗立牌苦瓜消脂素”减肥胶囊,用自己及其亲属名字注册的金鑫保健品经营部、美源坊保健品批发网、福康保健品商城等3个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销售范围达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经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和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和酚酞成分,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于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5组证据进行质证,证明于某实施了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的侵权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于某明知自己没有经营保健品的资质,明知所售的“朗立牌苦瓜消脂素”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进行购进和销售,尤其是在淘宝网向其发布违禁信息,告知其发布的商品经证实属于无生产资质或厂家已被吊销的商品、不允许其销售的情况下,仍通过“旺旺”或微信在线上及线下进行销售,造成多名消费者服用后产生严重的不良反应,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于某承担消费者7.8万元的损失赔偿责任及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3.4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于某当庭认罪悔罪,愿意积极承担赔偿责任,赔礼道歉。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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