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范宏正等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记者袁中锋)7月15日,由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范宏正为首的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太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范宏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作证罪,妨害公务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二十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太和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范宏正自2000年以来先后多次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在太和县树立了“为人霸道”的恶名。2011年5月再次刑满释放后,范宏正积极拉拢和吸收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为获取经济利益、维护强势地位、扩大影响而为非作恶,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2011年至2014年,以范宏正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太和县城关镇等地长期开设赌场,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垄断土方工程,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通过经营酒店、KTV等实体攫取经济利益,并将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太和县城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太和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以被告人范宏正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范宏正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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