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私自建厂 污染环境 后果特别严重 依法受刑
本报讯(通讯员 李嘉 记者 李严)“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保护生态环境,关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然而总有一些人,只顾眼前利益、个人利益,铤而走险。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王鸣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了解,2017年夏天以来,付小军伙同李阳(均另处)在没有废旧物品经营许可和环境评估的情况下,在其租用的位于寿县寿春镇寿西湖农场的土地上投入资金建造废旧电瓶回收熔炼厂,收购大量废旧电瓶,并将收购的废旧电瓶在该租用厂地上进行非法拆解,将电解液倒入厂内挖好的渗坑内,后把电瓶内含铅部位倒入熔炉内熔炼成铅锭,再通过“运满满”软件联系拉铅车辆,将熔炼出的铅锭运往至安徽省太和县某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出售。在非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灰、酸液和废铅畜电池拆卸物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另据了解,2017年7月24日至8月29日共销出253.21吨铅锭,非法获利3878770元;该处理厂排放的废液经鉴定锌超标12倍以上、铅超标在4倍以上、镉超标在10倍以上、汞超标在16倍以上;被污染的土地是国有土地中的一般农田,被污染区域的厂房占地1920平方米,被污染的排污池面积为450平方米。
被告人王鸣明知付小军和李阳在没有取得废旧物品经营许可和环境评估的情况下,欲建立废旧电瓶熔炼厂进行炼铅出售,仍帮助其联系葛春(另处)租赁场地。在该废旧电瓶炼铅厂建造过程中,依照付小军的安排负责监督葛春进行施工,并跟随付小军一起去购买用于熔炼废旧电瓶的设备。在该废旧电瓶炼铅厂建成之后,负责接送厂内工人,并对运送废旧电瓶和铅锭的货车进行过镑称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鸣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建立废旧电瓶回收加工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仍然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且该厂在非法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废气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拆解废旧电瓶产生的大量电解液倒入厂内挖好的渗坑内,生产的成品铅锭露天堆放,私自销售铅锭超过一百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给国家因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损失。综合考虑污染行为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污染范围、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数量、销售铅锭的吨数及造成的重大损失等因素,依法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鸣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且在参与指控的共同犯罪事实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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