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侮辱性手势引得师生俩互殴

新安晚报 2021-12-13 09:52 大字

本报讯在阜阳一家校外培训机构内,因学生向老师比划侮辱性手势,引发双方大打出手。老师程军受伤后报警,双方均受到行政处罚。事后,程军将学生小北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阜阳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据悉,2019年5月12日9时40分许,在阜阳市颍泉区一家校外培训机构内,学生小北向任课老师程军比划侮辱性手势。程军看到小北的手势后,蹬了小北的凳子一脚。小北对程军进行殴打,程军还手与小北对打。

后该培训机构校长对打架一事进行协调未果,程军报警。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小北行政拘留七日(行政拘留不执行)并罚款500元,决定对程军罚款500元。

事发当日,程军去阜阳市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左上唇外伤,有牙冠隐裂。事后,程军将小北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认为小北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小北先行向程军比划侮辱性手势,程军看到该手势后蹬了小北凳子一脚,双方发生撕扯并相互殴打,导致程军身体受到伤害。双方均未能冷静理智地对待此事,导致矛盾激化,对此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并考虑到冲突发生中各方的过错,对程军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失,小北应承担70%的责任,程军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经计算,程军的损失合计37938.86元。小北系未成年人,故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负担。综上所述,遂判决小北监护人赔偿程军各项损失26557.2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对此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小北家人认为,应改判小北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小北未满15周岁,认知能力欠缺,民事责任应当减轻;程军作为培训老师,处于管理的强势地位,其在上课期间与学生厮打,具有重大过错。程军所受损害未构成伤残,且小北的侵权行为不存在特别恶劣情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予以支持。

不过,阜阳市中院审理认为,双方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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