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女生坠楼受伤学校承担六成责任

新安晚报 2021-04-19 10:53 大字

本报讯阜阳一名高中女生小蓉(化名)在宿舍坠楼后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小蓉家人将学校告上法庭。日前,该案二审宣判。阜阳中院裁定维持原判,即校方担责60%,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小蓉损失51183.56元(已经扣除校方先行支付的150000元)。

据了解,小蓉在阜阳某中学寄宿上高中。2019年12月29日,小蓉因早自习迟到,受到了班主任的相应处罚,小蓉与班主任发生争执。之后,小蓉的父母到校了解情况,与小蓉简单交流后,离开了学校。没想到,当日下午4时许,小蓉从班级教室内离开,独自一人回到宿舍。随后,她坠楼受伤。

坠楼后,小蓉被紧急送到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处骨折。经鉴定,小蓉下颌骨骨折,经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小蓉家人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220462.6元。

法院查明,阜阳某中学在平安保险投保有校方责任险,每名学生赔偿限额为600000元。事后,校方已向小蓉支付了150000元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蓉在受伤时接近18周岁,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其年龄及学识,应当对事件有一定的判断和识别能力。在小蓉早自习迟到被班主任处罚后,其父母也到了学校。作为小蓉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应更加了解孩子的心理状况,发现问题进行及时疏导,予以解决。

作为教育机构的阜阳某中学,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蓉有教育、管理职责,在自习期间应当安排人员进行管理,对宿舍应当予以监管,发现不正常的情况及时处置。小蓉独自到宿舍后坠楼受伤,其自身及家庭有一定责任;学校没有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小蓉坠楼受伤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责任。因此,双方对小蓉坠楼受伤均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以阜阳某中学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

综上,法院判决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小蓉损失51183.56元(已扣除校方先行支付的15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小蓉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宿舍坠楼受伤,学校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其自身亦未对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对双方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法院不予变更。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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