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出台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管理办法 严禁重点生态区位公益林林权流转
本报讯 近日,阜阳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印发 《阜阳市公益林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和《阜阳市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对全市公益林的界定、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该市规定,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在林地范围内进行区划,具体区划范围有五类:(一)水源涵养区。包括淮河干流及流程200公里以上的一、二级支流的两岸1000米 (干流),500米(支流)范围以内的地段;湖泊周围300米以内 (0.5平方千米≤水面面积<10平方千米)区域;城镇饮用水的水源区。 (二)生态保护区。包括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城区及郊野森林公园等用于各类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区域;国有林场、退耕还林、退耕还湿、长江防护林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区域;商品农业生产基地用于防护林带建设区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化工、冶金、制药等项目所在区域用于隔离林带建设区域;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用于防护林建设的地带。 (三)一般功能区。以生态防护为主要功能和培育经营方向并附带一定经济效益的生态防护林建设区域。 (四)市级重点林业生态工程。 (五)其他生态环境重要、生态环境脆弱等区域。
禁止在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有损于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确需采挖林木、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禁止在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挖沙、取土、筑坟等损坏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应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安全防范,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重点生态区位的市级公益林实行严格的保护管理措施,原则上不得进行林权流转,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等活动的,需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一般区位的市级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森林植被和不影响其生态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康养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方松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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