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受伤,责任应该谁负?

颍州晚报 2019-01-18 10:36 大字

核心提示

春节假期即将来临,各公共场所又将人满为患。因为人多,易发生意外伤害。在公共场所受了伤,究竟是经营、管理者安全措施不到位,还是顾客防范意识缺乏,往往引起很大的争议。此类事件发生后该如何应对?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来听听专业法律人士的说法。

案例一

吃早餐,脚踝被店门夹伤

去年“十一”小长假第一天,家住颍州北路某小区的储女士出门吃早饭。在一家全国连锁甜品店,储女士上了几个台阶之后,拉开玻璃门。由于玻璃门较重,储女士费了些力气。就在玻璃门回位时,意外发生了:储女士的右脚被挤在进门和楼梯之间,门底边的铁皮划到她的脚踝。

店员发现后,立即去药店买来云南白药。储女士看到伤势较重,让朋友送她到市医院治疗,加上康复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万多元。经司法鉴定,储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储女士找到甜品店负责人要求赔偿,但对方一直避而不见。无奈之下,她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讨个说法,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10万余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甜品店作为经营、管理者,对店内大门底边铁皮松动未能及时修缮,存在安全隐患,且隐患不易被由外入内的消费者发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作为成年消费者,在进入不特定消费区域时,门未全部拉开即径直进入,致使门在快速回位时夹住脚踝,存在自身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问题。综合本案事实及证据情形,原告、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以4:6为宜,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余元。

案例二

消费时如厕,老人滑倒摔伤

去年9月1日,六旬老人蒋大爷在子女陪同下到某快餐连锁店用餐。期间去卫生间时,因地面湿滑,蒋大爷摔倒在地,造成头部、腰部受伤。值班经理随即将蒋大爷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蒋大爷腰椎体压缩性骨折,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蒋大爷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要求对方赔偿。

法庭上,快餐店负责人辩称,餐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老人受伤是因天气下雨,自身鞋底有湿泥巴、年老体弱不小心滑倒所致,赔偿责任应当自己承担。

法官说法:颍泉区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餐厅卫生间未放防滑垫、地湿滑未及时清理,可以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减轻被告2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万余元。

遇到这类事咋处理?

此类事件发生后,市民该如何应对?责任如何划分?听听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咸亮如何说。

记者:市民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权责如何划分?

吴咸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记者:索赔时,受害者需提供什么?吴咸亮: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证据、商场消费的相关发票;侵权地点的电子证据材料;商场等责任方有无相应的提示;商场等责任方有无提供相应的协助。

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还应提供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因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后果的证明材料;要求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要求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记者:公共场所管理方如何预防此类受伤事件发生?

吴咸亮:公共场所管理方应在显眼位置进行安全提示;制止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对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积极救助措施等。尽量配置常见的救助设施,如果发生侵权事件,使被侵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不让伤情恶化;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当配置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如果条件允许,投保公众责任险,降低赔偿风险;按时检查有无坠落物等隐患,防患于未然。颍州晚报记者 楚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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