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约谈实现法治化制度化

阜阳日报 2019-01-11 17:48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杨静文)日前,阜阳市印发《阜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将安全生产约谈法治化、制度化。1月9日,市政府新闻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举办新闻发布会,就《办法》作了详细解读。

记者从会上获悉,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10年没有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更好地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职业病伤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健康安全,阜阳市制定出台了《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市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约谈层层压实责任,逐级传导压力,切实发挥约谈的警示提醒作用,增强各级各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

依据《办法》,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一年内发生10人以上从业人员职业病伤害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一般事故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以及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市安委会主任将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发生较大事故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事故的;一年内发生5人以上10人以下从业人员职业病伤害事故的;发生事故未按规定组织调查,或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省、市政府及省、市政府安委会督查检查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以及省、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且长期未有效治理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市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将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的;一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一年内发生2-4名从业人员职业病伤害事故的;一年内发生1起危险化学品亡人事故的;省、市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或者瞒报、谎报且造成影响的一般事故;或者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将约谈企业负责人,特别是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

约谈内容主要包括: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发生事故;未有效治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此外,《办法》对事后整改落实不到位所引发不良后果的处理也作了规定。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对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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