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约谈 七种情形下约谈县市区主要负责人

颍州晚报 2019-01-10 11:30 大字

昨日,市安监局新闻发言人、安全督查专员黄梦来在新闻发布会上,就市政府于2018年12月17日印发的《阜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什么是安全生产约谈?

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市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级别、责任轻重、影响大小、性质差异等综合因素,《办法》对不同层级的约谈情形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进行了量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安全生产约谈哪些人?

市安委会主任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情形有七种,分别是: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或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10人以上从业人员职业病伤害事故的;或者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一般事故的;或者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市安委办主要负责人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的情形:发生较大事故的;或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5人以上10人以下从业人员职业病伤害事故的;或者发生事故未按规定组织调查,或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或者省、市政府及省、市政府安委会督查检查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以及省、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且长期未有效治理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负责人,特别是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情形: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4名从业人员职业病伤害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1起危险化学品亡人事故的;或者省、市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或者瞒报、谎报且造成影响的一般事故;或者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实施约谈有什么作用?

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相关分值全部扣除。

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另外,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对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颍州晚报记者 杨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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