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漂移哥”一审宣判

安徽法制报 2018-12-05 12:24 大字

11月30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开庭宣判(庭审情况11月8日本报一版报道),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王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皖K00M51的英菲尼迪牌轿车载带闫某在阜阳市城区实施快速漂移的行为,导致周围的交通参与人无法正常通行,车辆尾部险与电瓶车发生碰撞,危及其他通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两天后的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该英菲尼迪牌轿车载带闫某、温某在前,张某某驾驶另一辆轿车跟随在后。被告人王某出于逞强、炫技的心理,在阜阳市主干道人民路繁华路段国贸十字路口,利用左转弯道绿灯放行的时间段故意实施驾驶车辆漂移的危险行为,转弯提速期间近距离驶入钮某某驾驶的电瓶车前方,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张某某用手机拍摄视频上传至微信朋友圈,该视频在互联网被迅速传播,造成恶劣影响。警方随即对此立案侦查。

颍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先后两次在城区主干道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漂移行为,放任可能造成的危害,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可能,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在案发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并报告位置,应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驾车漂移的事实,属自首,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本案也是全省法院首次对机动车“漂移”案件作出判决。

·徐河东本报记者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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