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第四部地方性法规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 尚原野 实习生 方敬 通讯员 储晓敏)记者日前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在11月23日下午闭幕的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通过审查批准,这是阜阳市自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
《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共20条,涵盖了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定义,禁放禁燃的范围,各级人民政府职责,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职责,以及处罚措施等。《条例》明确,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烧大盘香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阜阳市制定的《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批,并陆续施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阜阳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同时,《阜阳市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公开征求意见,有望成为阜阳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五部公开施行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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