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时用的药,已过有效期 患者称使用后病情加重,涉事医院被罚款600元

颍州晚报 2018-11-28 10:36 大字

“这家医院给我治病,用的是过期药剂。我虽然出院快一个月了,但是每晚还头疼得不能安睡。”昨日,颍东区市民任先生向颍州晚报热线 2256110反映,事发后,他与院方就赔偿一事迟迟未达成一致意见。

患者反映:一帖药剂二百多元,使用时己过期

昨日,家住颍东区新华办事处的任先生向记者介绍,上月初,他的左头面部和颈部出现疱疹,疼痛难受,便到附近的中铁阜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几日之后,任先生感到治疗效果不佳,于是在医生的建议下,在自己的左颈部贴了一帖“诺斯本”牌丁丙诺啡透皮贴剂。

“这盒贴剂售价208.7元,当时我心想它比较贵,疗效应该比较好。”任先生说,自从贴上这帖透皮贴剂之后,他感觉头痛并没有减轻,脖子也变得僵硬难受,“病情加重了”。

任先生介绍,不久后,卧在病床上的他不经意间看到床头的透皮贴剂外包装盒子,发现上面标注的批号为“71106A101”,生产日期是“2016.09.02”,而有效期处标注的是“2018.08”。

“它到今年8月就过期了,而我在10月中旬治病时,医院还在给我用。”任先生说,当时他就告知了医务人员,对方要揭下来,但被他制止了。

次日,他拨打电话报了警。之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任先生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涉事的有关医务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因与医院方迟迟不能达成和解意见,10月29日,任先生办理了出院手续,转至其他医院继续治疗。从中铁阜阳中心医院出院时,任先生的治疗费是4760.5元。

监管部门:确系过期药品,对医院罚款六百元

11月6日,任先生将自己的遭遇投诉至颍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东所,当日即被批准立案调查。近日,该局对涉事的中铁阜阳中心医院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份(阜东)食药监河罚[2018]423号处罚书显示,经查明,涉事医院所售的批号为71106A101的“诺斯本”牌丁丙诺啡透皮贴剂,具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进口许可证号、国药批准文号等,是以每帖208.7元的进价从阜阳医药采购站有限公司购进。该贴剂1盒,曾于今年2月下旬调换至该医院药房。

处罚书载明,由于涉事药房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四查十对”制度及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造成了此1帖“诺斯本”牌丁丙诺啡透皮贴剂在过期后仍发放使用。因涉事医院“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该决定书给予其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接受记者采访时,涉事医院的有关负责人张某某表示,任先生所贴药膏,经查确属过期药品,并愿意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目前已上缴罚款。

至于院方与患者任先生的赔偿纠纷问题,张某某表示,在有关部门介入下,双方曾多次调解,但是未果。“如果医疗鉴定结果出来,我们愿意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

截至发稿时,任先生向记者表示,对于赔偿事宜,双方仍在商讨之中。

颍州晚报记者 陈传坤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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