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漂移炫技案”开庭

安徽法制报 2018-11-08 10:18 大字

本报讯 11月1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阜阳市区“漂移炫技案”被告人王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受审。

据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1日19时15分许,现年31岁的被告人王某驾驶皖K00M51小型后驱动轿车,车载闫某某,在河滨路与南京路交叉口无信号灯管制的情况下,故意实施驾驶车辆漂移的危险行为,导致其他交通参与人停车避让,车辆尾部险些与电瓶车发生碰撞,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其行为引起群众精神恐慌,当场向公安机关报案。

两天后的晚上11时许,被告人王某再次驾驶该车,车载闫某某、温某某,朋友张某某驾驶另一辆小型轿车跟随在后,被告人王某出于逞强、炫技的心理,在阜阳市主干道人民路繁华路段国贸十字路口,利用左转弯道绿灯放行的时间段故意实施驾驶车辆漂移的危险行为,转弯提速期间近距离驶入钮某某驾驶的电瓶车前方,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张某某用手机拍摄视频上传至微信朋友圈,该视频在互联网被迅速传播,造成恶劣影响。警方随即对此立案侦查。被告人王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中心两次实施漂移,危险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公诉人当庭进行普法宣传,告诫被告人要敬畏法律,玩漂移没有错,但要在规定的场地,不能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的危害。

王某当庭表示悔罪。其辩护律师当庭出示了王某获得的漂移车技相关奖杯等证据,以说明其所为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同时,认为其行为受关注的是其市区漂移情节,而非造成恐慌,应不构成刑事犯罪。

庭审持续近三个小时。阜阳当地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阜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学生,省、市新闻媒体记者等百余人参加旁听。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孙琦 记者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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