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工地施工 滋扰他人生活 颍泉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

安徽法制报 2018-11-07 10:36 大字

10月30日上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王某、毛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区直机关、镇办园区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近300人参加了旁听。

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2日、9月26日上午、10月21日下午,王某某、王某纠集多人,至阜阳市颍泉区甜水井巷秀水大厦工地,以讨要钢材欠款和违约金的名义,阻止该工地内的工人施工。10月3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毛某某将车辆停放在工地大门口,堵住工地大门以阻止施工车辆进出,导致工地停工12天。

2014年初,被告人王某某纠集甜水井巷六号楼另一居民袁某某组织六号楼居民到市规划局上访,向秀水大厦开发商秦某索要遮阳费共80万元。2015年5月,家住阜阳市颍泉区甜水井巷九号楼的居民赵某房屋需要置换,被告人王某为获取利益,承诺代表赵某与开发商秦某商谈房屋置换事宜。后因赵某与秦某直接签订房屋置换协议,王某多次采取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对赵某及其家人进行滋扰,索要好处。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毛某某纠集他人到秀水大厦阻止施工,用汽车堵住工地大门阻止施工车辆进出。被告人王某某以“遮阳费”为名强拿硬要,多次滋扰、恐吓赵某及其家人。3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毛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充分的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事实、定性等问题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毛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

因该案涉及事实较多,案情复杂,庭审历经一天,至下午6时许,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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