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移哥”案件的主要节点
三天驾车“漂移”两次
6月11日19时15分许,王某驾驶小轿车,车载闫某某,在阜阳城区河滨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处无信号灯管制的情况下,故意实施驾驶车辆漂移的危险行为,导致其他交通参与人停车避让,车辆尾部险些与电瓶车发生碰撞,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其行为引起群众精神恐慌,当场向公安机关报案。
6月13日23时许,王某驾驶小轿车,车载闫某某、温某某,张某某驾驶另一辆小轿车跟随在后。王某出于逞强、炫技的心理,在阜阳市主干道人民路繁华路段国贸商场十字路口处,利用左转弯道绿灯放行时间段故意实施驾驶车辆漂移的危险行为,转弯提速期间近距离驶入钮某某驾驶的电瓶车前方,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张某某用手机将这次驾车“漂移”拍成视频并上传至网络。该视频在互联网被网民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
车漂移的运动场地要求安全系数极高,阜阳市国贸商场路口是阜阳城繁华地段,结合监控视频来看,虽然是夜间,但往来行人众多。且之前王某在当地天章水岸小区附近漂移时,险些碰到路边行人,均导致周围群众恐慌、紧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辩护人表示,王某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其在两个公共场所漂移时,周围几乎没有行人通过,只有一辆电瓶车,不具备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法庭上,王某在自行辩护时表示,他对这次做出的过失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对公诉人宣读的内容没有意见,愿意接受处罚。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每天都在自省,请给予从轻处理。
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一组汽车竞技类获奖证书和奖杯,以证明王某有“高超的驾驶技术”,开车时不会有危险驾驶发生。同时,对此前“民间认为王某是富二代、纨绔子弟”的传说予以澄清。其实,王某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甚至是贫穷,没有不良嗜好,工作之余仅有一个爱好——练车技。
公诉人表示,不论有多高的驾驶技术,都应该在足够安全的地方进行驾驶行为。阜阳城区的南京路与人民路是城市主干道,在这两个地方漂移必然会危害公共安全。鉴于王某有自首情节,本着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王某依法从轻处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周杰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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