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出台办法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应用 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3年
本报讯 (记者 尚原野 通讯员 储晓敏)为促进信用阜阳建设,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规范涉企信息的归集与应用,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阜阳市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期限暂定为1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3年。
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应用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办法》所称涉企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以及相关司法涉企信息。
《办法》提出,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是全省涉企信息的归集应用工作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是全省涉企信息的公示平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本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机制。
《办法》指出,涉企信息的归集范围包括依法应公示的涉企信息和其他涉企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应在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四种路径交换至监管平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于13个工作日内记于企业名下。归集的涉企信息依法需要向社会公示的,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期限暂定为1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
《办法》明确,各级行政机关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发出督办函限期改正;对拒不履行的,提请同级监察委员会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推送涉企信息和使用监管平台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导致提供信息不准确、不及时,或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监管平台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保密义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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