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出车祸,属于工伤吗?

颍州晚报 2018-10-18 10:36 大字

市民:我是某学校的寝室管理员。2018年1月1日,学校举行“元旦”趣味文体活动,学校通知,参加完文体比赛和颁奖仪式方可离开。我没有参加颁奖仪式,提前1个小时离开了。不料,在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全责,我没有责任。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颍州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陈帅帅:你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员工提前下班,并没有改变“上下班途中”的本质。

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在本案中,当事人在事发当日未经学校允许提前离岗,属于学校内部的管理问题,其提前下班是否获得学校同意,在这个问题上是否存在过错,均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需要提醒的是,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后一年之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工伤认定部门交付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赔偿。

颍州晚报记者 杨治好 通讯员 程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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