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脱落砸伤婴儿物业管理者担责赔偿

阜阳日报 2018-08-30 10:16 大字

通讯员 杜翠 近日,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这个案件特殊

之处有两点:其一,受伤者是一个刚满三个月的婴儿;其二,被告众多,涉及管理者、所有者、使用者,以及施工者等。 [案情介绍]

2016年11月27日,原告范某的父母带其去饭店就餐时,在店外被该店面上空掉落的外墙皮砸伤头部。当日,原告在阜阳市人民医院诊查后便被送往安徽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因原告受伤时年龄较小,为治疗其伤情,其家人多次往返于阜阳、合肥,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交通费。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受伤后,其法定代理人多次找到就餐饭店、涉案房屋所有人、物业管理者、施工者协商解决此事,均无果,原告方诉至本院。

案件受理后,为使原告家人及时拿到赔偿款项,减轻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压力,承办法官多次找到被告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可各被告之间相互推诿,均主张责任不在其。鉴于各被告均没有调解的意愿,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遂作出由涉案房屋物业管理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7788元的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原告范某被涉案房屋的外墙皮脱落物体砸伤,该脱落部位位于建筑物外墙面,属于物业管理范围,而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者对涉案房屋的外墙部分负有管理责任。其未举证证明原告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小高层、高层也越来越多,此时作为物业管理者应积极履行职责,对于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履行修缮以及管理义务,以避免此类砸人或砸车事件,从而避免人身、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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