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阜阳市博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在颍河路南侧、振兴路以东未按规划批准要求建设“西城御景”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西城御景”项目超容积率部分1438.84m违法收入,即1438.84m2×3550.33元/m
2=5108357元;对超出规划面积但不超容积率建设部分处工程造价5%的罚款,即(79753945.86元-3092841.25元)×5%=3833055元;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
8941412元(2015年1月16日已缴纳200万元,剩余应缴纳罚没款 6941412元)。2.对
超容积率但未进行登记销售的742.32m2设备层没收实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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