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加快构建生态补偿制度滁州落实环境保护属地责任

安徽日报 2018-07-26 11: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安耀武)阜阳市全面推行空气质量、地表水生态补偿制度,通过建立健全激励引导机制,呵护碧水蓝天。

7月23日,阜阳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七次会议,研究审议并原则同意 《阜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阜阳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其中,《阜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提出,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以各县市区的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对各县市区实行按月考核,每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综合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可获得生态补偿资金,综合排名后三位的县市区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

依照“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以保护水质为目的,在阜阳全市建立以县市区级横向补偿为主、市级纵向补偿为辅的机制。这一机制对列入补偿范围的考核断面实施“双向补偿”,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县市区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时,责任县市区将获得生态补偿金。生态补偿金根据断面水质类别进行计算。断面水质类别优于年度水质目标类别的,由下游县市区或市财政对责任县市区进行生态补偿。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本报讯(记者 罗宝)日前,《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出台,通过经济手段,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奖惩措施,进一步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的属地责任。

该《暂行办法》在根据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月度同比改善和恶化情况的基础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同比恶化且排名靠后的两个县、市向同比改善且排名靠前的两个县、市支付生态补偿金,同比恶化或改善的区(园区管委会)向市财政支付或收取生态补偿金。环境空气质量数据采用国控、省控、市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统计数据。各县、市采用辖区内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南谯区、琅琊区、市经开区、苏滁产业园按照属地原则,采用相应国控、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并将相应站点数据按权重计算。

该市对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未达到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的地方,PM2.5和PM10两项指标的设定均是在上年的基础上要求同比下降,并根据同比变化幅度计算环境空气质量得分。得分为正数,定义为改善;得分为负数,定义为恶化。按月考核通报,年终总结算。

目前,滁州市正逐步建立完善空气、饮用水源、地表水断面等全方位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今年上半年已印发了《滁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将全市境内地表水国考断面、市控断面列入生态补偿范围。此外,该市已研究制定了 《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办法》,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即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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