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信用办印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明确28项联合惩戒措施 失信人员将处处受限
本报讯 (记者 张凯培 通讯员 余同道)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信用办日前印发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通过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
依据《意见》,市发改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框架下,牵头协调推进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市各有关单位按照《合作备忘录》约定内容,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工作推进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县(市、区)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辖区内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按照《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发布或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与市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共享,并依法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信用阜阳”网等向社会公布。
《意见》注重实施联合惩戒。各有关单位根据《合作备忘录》要求,将失信核查纳入必经程序,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大联合惩戒工作宣传力度,及时披露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市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每月19日前,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反馈至市发改委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市有关单位,适时对各地执行情况开展联合督查检查。
《意见》明确了28项联合惩戒措施,其中包括: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股商业银行、限制融资授信等;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限制从事矿山生产、安全评价行业,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限制参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评先、评优等;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例如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婚姻登记及车辆财产信息,查询海关认证资格信息,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信息,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查询律师登记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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