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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再获税收优惠“红包”

阜阳日报 2017-11-20 10:19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张凯培 通讯员 李晓峰 周琰)记者日前从市国税局获悉,为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自今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该局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与此同时,国税部门将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继续对月销售额2-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个体户全部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此举将惠及阜阳市近6万户纳税人。

据悉,此次免征增值税是对以往规定的延续,将有力推动阜阳市小微企业发展,同时增强实体经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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