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危险驾驶从重处罚
本报讯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犯过一次错,不会再犯同样的错。然而,有些人却明知故犯,心存侥幸,一次受罚后不知悔改,二次醉驾被判刑。
9月22日,临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承办人经审查卷宗证据发现,刘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临泉县法院判处刑罚,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过程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致使两方车辆受损。经临泉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9.3mg/100ml,系醉酒驾驶。
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临泉县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曾经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现再次犯危险驾驶罪,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刘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张伟娜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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